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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当事人离婚

作者:李杰民  更新时间 : 2017-10-09  浏览量:883

代理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我受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薛**的委托,依法参加了薛**诉郝**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案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出轨,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经过短暂的相识而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出轨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自结婚后,被告未履行任何的家庭义务,照顾孩子的重任都落在了原告的身上,家庭生活就靠原告支撑,被告在婚后经常在家玩游戏,喝酒,不务正业,原告多次劝说,其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女儿的生活费一直单靠原告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恶习造成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三、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不和,现已分居,属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无法沟通。经常喝酒,喝完酒无事生非,不务正业,只要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并谩骂原告,因此原告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所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予理睬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且被告在婚后有酗酒习性,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律师李杰民

2016年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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