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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委托拒付 依法维权讨得公道

作者:李杰民  更新时间 : 2017-08-21  浏览量:600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李杰民律师作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侵权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上诉

人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①承包合同双方主体资格上合法,***是南井寨村村民,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村委会为了体谐民生之需,照顾他,才将村渔塘承包给他。②从合同字面上清楚的有村长及支书、其他村委成员签字或盖章,有明确的签字日期。因此,该承包合同是经村委全体成员研究确认承包给高庆海的。③合同约定的四至明确,承包期限具体,符合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上诉人具有合法的承包渔塘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二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上诉人自***2003年承包鱼塘后,不断的向渔塘东面垫有

3米左右的土,往北面垫有5米左右的路,西面垫了5米左右的土,渔塘西边还垒上了高约1米左右的围墙,渔塘中间还垒了2米左右高的一道围墙。以上事实有照片,尚北镇派出所出警语音及***与***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

2、二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承包经营权,依法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自2003年承包渔塘开始,就开始雇人买藕、栽藕,当时雇佣20余名人员,每人每天工资为50元,共计1000元;买藕苗花去1200元,共计2200元。由于二被上诉人往渔塘垫土、垒围墙,将高庆海藕苗损坏,给其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赔偿2200元损失及赔偿渔塘承包费损失。

3、二被上诉人(***,***)仅凭几份虚假的互换土地协议称该渔塘是二被上诉人的,纯属歪曲事实。

首先,该协议无权利证明;其次,在同一天签订几份互换土地协议,不符合日常生活规范;第三,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其证人没有出庭。这些全是二被上诉人自圆其说,编造事实而已。因此,互换土地协议不具有证据资格,无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二被上诉人因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高庆海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律师李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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